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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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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木春、葉張祝、莊張玉、張鴛鴦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 產所得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92,383元(計算式:1 ,461,9131/5=292,382.6,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案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92,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木進 之父張連財、母張許秀、兄張木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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