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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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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鍾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彥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目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受 照顧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有無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有 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㈣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 形如何?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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