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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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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煥昱 相 對 人 黃氏垂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前夫,依法對於相對人負 有扶養義務。因小孩都跟相對人住,沒有與聲請人互動,由 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家 事事件法第125條狀請貴院減輕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並聲明:(一)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減輕。(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對我沒有扶養義務,對小孩才有等語置 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氏垂妝原為夫妻,嗣於民國110年10月7 日經本院調解離婚,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 堪認定。 (二)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 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 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 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於112年11月21日 提出本件聲請,斯時兩造已無夫妻關係,聲請人對相對人 依法即非負扶養義務之人,自無扶養義務可資免除或減輕 ,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減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難 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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