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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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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忠輝 相 對 人 林乙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 人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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