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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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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鄭評奇 被 上訴人 鄧成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 院南投簡易庭112年度投簡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 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112年度投 簡字第424號裁定認定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並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00 元,該裁定於113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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