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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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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庭誼、蔡濠謙、謝銀宗間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 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 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相對人謝銀 宗之訴訟代理人於下午3時28分至3時29分期間,就聲請人於 訴訟上主張之事實已為自認,故為以該自認之陳述為訴訟上 之攻擊防禦方法,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 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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