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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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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弘鉦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 112年8月31日 3,728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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