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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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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住南投         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街三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南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民事庭,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為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提出支出汽車修理費用之統一發票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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