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複代 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壬○○  住南         甲○○  住南         庚○○  住桃         丁○○  住南         己○○  住南         癸○○  住南              居南         即林大煉之承         丙○○  住南         乙○○  住南         戊○○  住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地目建, 面積零點貳壹壹柒公頃之土地,辦理面積為零點壹玖捌叁公頃之更正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壹玖捌叁 公頃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零肆捌陸公 頃及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零零捌捌公頃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A部分 面積零點零伍零零公頃及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柒肆公頃分歸被告壬○○取得, 編號C部分面積零點零零柒玖公頃分歸被告甲○○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D部分 面積零點零零柒玖公頃分歸被告庚○○平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E部分面積零點 零零貳伍公頃及編號F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壹柒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如附圖B案 所示編號G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叁肆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H 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伍伍公頃分歸被告癸○○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I部分面積零 點零零柒玖公頃分歸被告丙○○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J部分面積零點零零柒玖 公頃分歸被告乙○○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K部分面積零點零零柒玖公頃分歸被 告戊○○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L部分面積零點零叁零玖公頃按兩造原應有部分 比例保持共有供為巷道使用。 訴訟費用由被告壬○○負擔百分之三十四,被告甲○○、庚○○、丙○○、乙○○、 戊○○各負擔百分之五,被告林大煉、丁○○各負擔百分之三,被告己○○負擔百分 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土地,地目建,其面積於土地 登記謄本原記載為0.二一一七公頃,經鈞院囑託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派 員複丈測量,其實測面積則為0.一九八三公頃,超出法定公差範圍,是被 告應協同原告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㈡、上開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 壬○○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丁○○應有部分為五四00 分之一三六,被告己○○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0九,被告癸○○應有 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七七,被告甲○○、庚○○、丙○○、乙○○、戊○ ○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四00分之二五六,由於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 復未訂立不分割契約,又查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爰提起本訴,請求裁判分割 ,其分割方法如附圖B案。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庚○○、丁○○、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被告庚○○先前以書狀及被告丁○○、乙○○於前次到庭均稱: 一、聲明:同意本件分割。 二、陳述:同意原告所提(附圖B)之方案。 被告癸○○方面: 一、聲明:同意本件分割。 二、陳述:希望能分割一條產業道路,讓我能出入就好。 被告己○○方面: 一、聲明:同意本件分割。 二、陳述:請求依現況分割。 被告甲○○、丙○○、戊○○方面: 一、聲明:同意本件分割。 二、陳述:同意原告所提(附圖B)之方案。 丙、本院依職權履勘現場並會同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人員為現場測量,作成複丈成 果圖附卷。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林大煉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死亡,由其繼 承人癸○○承受訴訟。被告壬○○、庚○○、丁○○及乙○○,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於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原告得將原訴追加他訴,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本案 審理中因兩造共有之系爭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所載面積,與地政機關派員複丈實測所得面積不符,且已超出法定公差範圍 ,乃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土地面積更正登記,核係請求分割 系爭土地之前提,是該項訴之追加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前開規 定,自應准許之。又按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 ,須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 核無誤,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定有 明文。本件系爭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土地,其面積原登 記為0.二一一七公頃,經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派員複丈測量,則為面積0. 一九八三公頃,短少一三四平方公尺,超出法定公差範圍,經該所檢核無誤,此 有該所函覆本院之複丈成果圖所載明可按。再按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 ,應得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辦理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 三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規則規定意旨,本件應由所有權人實行辦 理面積更正,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上開系爭土地, 辦理面積為0.一九八三公頃之更正登記,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面積0、一九 八三公頃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壬 ○○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丁○○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 三六,被告己○○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0九,被告癸○○應有部分為五四 00分之一七七,被告甲○○、庚○○、丙○○、乙○○、戊○○應有部分均各 為五四00分之二五六,由於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復未訂立不分割契約 ,又查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爰請求依附圖所示B案分割;被告固均同意分割,惟 就分割方案,被告癸○○另以:希望能分割一條產業道路,讓我能出入就好;被 告己○○則以:請求依現況分割,資為抗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南投縣草屯鎮○○○段第四九六之二地號,面積0、一九八三公頃 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壬○○應有 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八四九,被告丁○○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三六,被 告己○○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一0九,被告癸○○應有部分為五四00分之 一七七,被告甲○○、庚○○、丙○○、乙○○、戊○○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四0 0分之二五六,且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及從無不分割特約,有原告提出之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本件系爭土地編訂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可按,依 其使用目的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如前述,核與民 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相符,是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應予准許。 五、經查:本件系爭土地之南端與被告癸○○所有之南投縣草屯鎮○○○段第一三0 八地號田地相毗鄰,業經本院會同草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 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兩造之請求,兼顧各共有人將來土地之利 用,並經協調兩造所同意之分割方案,定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0.0四八六公頃及編號`B部分面積0.00八八公頃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0五00公頃及編號`A部分面積0.0 0七四公頃分歸被告壬○○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0.00七九公頃分歸被告甲 ○○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0.00七九公頃分歸被告庚○○平 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E部分面積0.00二五公頃及編號F部分面積0. 00一七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G部分面積0.00三 四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H部分面積0.00五五公頃 分歸被告癸○○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I部分面積0.00七九公頃分歸被 告丙○○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J部分面積0.00七九公頃分歸被告乙○ ○取得,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K部分面積0.00七九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 ,如附圖B案所示編號L部分面積0.0三0九公頃按兩造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 共有供為巷道使用。 六、又按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職權所定,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係 供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但被告就本件分割 方案所提出之防禦方法,亦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酌 定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 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書 記 官 高健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