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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家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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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禮乾遺產價額及丙○○可分配比例。 二、前項遺產價額及分配比例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黃 綵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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