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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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 茆秀葉
右上訴人與力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叁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預繳送達郵費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