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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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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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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錄   送達代收人 林達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   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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