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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9

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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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瑞布朗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號十一樓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冠順股份有限公司、施明榮、甲○○( 本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號裁定誤繕為李俊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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