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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2

塗銷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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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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