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庚○○         戊○○         明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丁○○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 ,然原告甲○○、乙○○、丙○○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尚不能依前開規定免納裁判費, 只能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惟其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 圍僅以請求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為限,是原告甲○○、乙○○、丙○○起訴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各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壹元 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乙○○、丙○○三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