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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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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白基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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