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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9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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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地下一樓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住   被   告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二                   法定代理人 林學圃   住南投縣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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