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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6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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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范朝陽   被   告 蔡建郎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建郎、甲○○、乙○○、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建郎、甲○○、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 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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