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1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3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6日至民國125年7 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丙○○、甲○○。 嗣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 同)7,0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民國97年8月3日,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月計付 利息,經債權人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96年6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後,應視同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7,000, 0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債權人催告公告 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通知債務人丙○○、甲○○如認本件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8月10日送達於債務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 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1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640之8 │旱│02 │04 │94.00 │4分之1 │丙○○(持分4│ │ │ │ │ │ │ │ │ │ │ │ │分之1) │ ├──┼───┼────┼────┼────┼────────┼─┼──┼──┼──────┼─────────┼──────┤ │002 │南投縣│中寮鄉 │中寮 │ │847之103 │旱│01 │25 │36.00 │4分之1 │丙○○(持分4│ │ │ │ │ │ │ │ │ │ │ │ │分之1)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