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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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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480,000元整 。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26日至民國191年1 1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丙○○、乙○○。 嗣債務人丙○○、乙○○共同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台幣(下同)2,9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11月10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 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 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 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通知債務人丙○○、乙○○如認本件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8月9日送達於債務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 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4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北環 │ │772 │建│00 │01 │05.99 │全部 │丙○○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74號│ ├─┬───┬───────┬───────┬───────┬────────────────────────────────┬─────┬───┬──────┤ │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 │00│297 │南投縣埔里鎮北│南投縣埔里鎮中│加強磚造二層 │52.0│66.9│ │ │ │14.7│ │ │ │ │133.│陽台│5.26│全部 │丙○○ │ │1 │ │環段第772地號 │正二路112之1號│ │8 │8 │ │ │ │ │ │ │ │ │7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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