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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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㈡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㈢請具狀釋明本件之債權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