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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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潘三喜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繳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請向被繼承人
潘三喜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
果陳報本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