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1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已死亡請補繳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並向被繼承人甲○○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人)。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