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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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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並補正本件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 (如借據或    本票,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契約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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