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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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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乙○○、戊○○、己○○、辛○○ 、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劉國進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劉    國進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果    陳報本院。   ㈡請補繳本件抵押物之土地異動索引,並陳報該筆土地異動    情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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