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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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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非訟代理人 癸○○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丁○○、庚○○、壬○○、甲○○ 、辛○○、乙○○、李亞儒、子○、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李巫奇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向被繼承人李巫奇香戶籍    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果陳報本院    。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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