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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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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整之抵 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8年5月20日至民國90年9月30日,清 償日期民國90年9月30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甲○○,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民國88年5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整,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 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 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本票、支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51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199 │建│00 │02 │31.92 │12分之4 │甲○○(持分1│ │ │ │ │ │ │ │ │ │ │ │ │2分之4) │ ├──┼───┼────┼────┼────┼────────┼─┼──┼──┼──────┼─────────┼──────┤ │002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200 │建│00 │01 │29.09 │12分之4 │甲○○(持分1│ │ │ │ │ │ │ │ │ │ │ │ │2分之4) │ ├──┼───┼────┼────┼────┼────────┼─┼──┼──┼──────┼─────────┼──────┤ │003 │南投縣│中寮鄉 │義民 │ │211 │建│00 │03 │18.99 │6分之4 │甲○○(持分6│ │ │ │ │ │ │ │ │ │ │ │ │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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