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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法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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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南投縣政府於民國86年3月24日核准 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8次 董監事會議決議,將原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第3屆第8 次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則其 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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