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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法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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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 福利基金會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擬將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所規定之董事任期, 由3年變更為2年,提出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 程對照表、修正前後章程各件,請求為必要之處分云云。 三、惟按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之聲請權人為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至於財團法人本身並無 聲請權,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南投 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卷末具狀人欄處並蓋「財 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印信,可知本 件之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於法不合,不應淮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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