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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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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本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   內載金額新台幣490,281元整,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   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   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   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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