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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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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台北市○○區○○路二 段207號,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 臺灣林士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47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95年11月3日 │491,531元 │未載 │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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