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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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到期日及其依據,並補正附表之到
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欄 (本件本票到期日業經塗改)。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