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3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願拋棄繼承,爰依法 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其通知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之證明 文件等件。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以函文通知聲請 人於五日內補正通知其他繼承人丁方琦之證明文文件(如通 知書或存證信函及受通知人之收受回執),該函文於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未依限補正,本院復於 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三二六號裁定命聲 請人限期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通知其他繼承人丁方琦 之存證信函及受通知人之收受回執,上開裁定業於九十六年 九月十八日送達,然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未陳明有 何不能補正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明拋棄繼承未依法定程序 提出應具備之文件,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奇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