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投簡字第5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慧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竹江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萬3,537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3,276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3年2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 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 聲明廢棄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部分,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276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