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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借款

NTEV 112年度埔小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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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劉泫佑即劉全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64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 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1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00年0月間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經臺東企銀撥款予被告,然而被告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臺東企銀 於96年8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放款帳卡資料、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原告依 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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