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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通行權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埔簡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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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8號 原 告 張俊昌 被 告 潘俞秦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廖冠美(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祿雲(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紅齡(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晟佑(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芝翎(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國振(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廖仲文(即廖潘採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許 ,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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