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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狀查詢清單為證,是 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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