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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NTEV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132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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