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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NTEV 113年度埔簡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儒炎 陳雯真 楊玉琴 楊玉惠 楊博丞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3,0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3,645元,扣除上訴人於上訴時已繳1,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2,145元及第一審裁判費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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