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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不當得利

NTEV 113年度埔簡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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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38號 原 告 葉俊鴻 被 告 涂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 13年1月12日寄存於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 ,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 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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