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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NTEV 113年度投小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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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35號 原 告 林蕎芯 被 告 洪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關於其他詐欺損失新臺幣1萬元部分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繳納有關請求其他詐 欺損失新臺幣1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 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 3年1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就其他詐欺損失部分 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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