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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小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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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4號 原 告 洪稜惠 被 告 MALANA JASPER JOHN PANADO(中文姓名:賈斯柏)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第27條、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訴時,被告在臺居 留地址係桃園市○○區○○○路0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 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又被告已於000年 00月00日出境等情,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繫 屬在本院時,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應係在桃園市中壢 區,並非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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