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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小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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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75號 原 告 彭達泉 被 告 蔡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2日以112年度投補字第44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 2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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