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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小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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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7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蕭煒哲 訴訟代理人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 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112年12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 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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