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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NTEV 113年度投簡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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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重秀 被 告 莊思嘉(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莊雨喬(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莊惟程(即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被告莊明崇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 項、第178條)。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莊明崇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嗣被告莊明崇於訴訟繫屬中即112年12月24日死亡,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未辦理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自應以其第一順位之子女即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其繼 承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被告莊思嘉、莊雨 喬、莊惟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於 被告莊明崇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聲明由被 告莊明崇之繼承人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裁定命莊思嘉、莊雨喬、莊惟程為被告莊明崇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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