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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債務人異議之訴

NTEV 113年度投簡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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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2號 原 告 郭聖祥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倘未表明,其起訴不合程式,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適法、明確且適於執行 之聲明,該裁定於113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依限 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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