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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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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覺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恩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 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聖恩護理之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 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 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以聖恩護理之家為被告, 惟未據提出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 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等基本資料,致其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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