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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會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78號 原 告 嚴羚聿(原名嚴秦英) 訴訟代理人 廖沛汝 被 告 鄧意筠(原名鄧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投補字第531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 1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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