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等

NTEV 113年度投簡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80號 原 告 宋宜薰 訴訟代理人 辜肇煌 被 告 洪有鵬 洪孟涵 張 血 洪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萬7,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 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 。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 ,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裁定要旨 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訴主張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南投縣○○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 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元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聲明第1項係以系爭房屋永久之占有 回復為訴訟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為39萬7,300元,有南投縣政 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就112年10月30日至112年12月28日約2個 月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0元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至起訴後所生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無從確定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萬7,500元(計算式:39萬7,300元 +200元=39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 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 ,爰限原告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 70元。倘逾期未補繳,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