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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90年度員秩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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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二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彰溪警刑社字第三九 九0-二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經處罰鍰逾期不完 納,處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  ⑵地點:彰化縣溪湖鎮○○里○○路○段七十四號「花蝴蝶檳榔攤」。  ⑶行為:於公共場所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不聽勸阻。經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當場臨檢查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 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惟逾期未完納罰鍰,而聲請易以拘留。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單、現場紀錄表、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送 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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